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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立项到报批:西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公司标准办理流程指南
发布时间:2026-10-23

根据检索结果,两条来源指向同一份法规文件: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》(水利部令第53号,2022年12月19日部务会议通过,2023年1月17日发布,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),其中第二条来源为中国政府网转载的官方文本。核心内容如下:

一、适用范围

  • 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和审批、方案实施、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。
  • 在山区、丘陵区、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,开办涉及地表扰动、土石方挖填且需办理审批、核准、备案手续的项目,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。

二、方案分类标准(第七条)

  • 报告书: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,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;
  • 报告表:征占地面积0.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,或挖填土石方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;
  • 占地不足0.5公顷且挖填不足1000立方米的,不需编制方案,但须按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。

三、编报与审批要求

  • 方案由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;审批、技术评审、监督检查部门不得推荐或指定编制单位。
  • 必须在开工前取得批准手续,未编制或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(第九条)。
  • 实行分级审批:国务院及部委审批的项目由水利部审批;地方政府审批的项目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;跨行政区域项目由共同上一级部门审批。
  • 报告书审批时限: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,可延长10个工作日;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,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,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。
  • 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,受理后即时办结。
  • 方案批准之日起满3年方开工的,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。

四、验收与备案

  • 项目投产使用前,建设单位应按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,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部门备案,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。
  •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,项目不得投产使用。

五、施行情况

  •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,同时废止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发布的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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